2 月 22 日消息,據 Electrek 報道,特斯拉向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(CPUC)提交了最新意見,相當于變相承認:其號稱的“無人駕駛出租車(Robotaxi)”服務,運行時仍離不開車內人類駕駛員與本土遠程操作員。特斯拉并未淡化這些人工依賴,反而將其作為賣點,宣稱這種多層人工監管模式,比 Waymo 的完全無人駕駛系統更可靠,并以 2025 年 12 月舊金山大面積停電事件作為佐證。

這份文件于 2 月 13 日在 CPUC 第 25-08-013 號法規制定程序中提交,揭示了特斯拉口中的“Robotaxi”與 Waymo 實際運營的無人駕駛服務之間,存在巨大的運營差距。
文件明確顯示,特斯拉的網約車服務仍需多層人工參與。其服務依托 TCP(運輸包租)車輛,搭載 FSD(監督模式)—— 這是一套 SAE L2 級輔助駕駛系統,按定義必須始終有持證人類駕駛員坐在駕駛位,實時監控并隨時準備接管。
除車內司機外,特斯拉還設置了遠程操作員作為另一層保障。公司稱,其在奧斯汀與灣區均部署了本土遠程操作員,這些人員必須持有美國車管所(DMV)要求的駕照、通過“嚴格背景審查與藥檢、酒測”,并完成強制培訓。特斯拉將這套模式定義為冗余安全機制:兩座城市的遠程操作員為車內司機提供雙重備份。
也就是說,一款被特斯拉宣傳為“Robotaxi”的服務,需要兩層人工監管。
特斯拉在文件開篇便提及 2025 年 12 月 20 日舊金山停電事件。停電期間,Waymo 自動駕駛車輛開始頻繁向遠程協助團隊請求確認,以判斷能否安全通過無信號路口。請求量瞬間過載,導致多輛 Waymo 車停在車道與路口無法動彈。
特斯拉稱,自家搭載輔助駕駛系統的 TCP 車輛“未受停電影響,當日所有訂單均正常完成,無中斷”。原因顯而易見:特斯拉車上有人類司機,可像普通司機一樣通過無燈路口。
在這份最新提交給 CPUC 的文件中,特斯拉多達六次將灣區“Robotaxi”的方向盤后人員直接稱為“司機(drivers)”。
特斯拉在文件中表示,不支持強制要求司機、網約車平臺或 TCP 運營商,在載客服務中啟用 L2 級技術前,必須獲得乘客明確同意。
根據 SAE L2 級定義,司機職責明確包括“判斷在特定場景下是否 / 何時啟用或退出駕駛自動化系統”。
要求司機在開啟輔助駕駛前逐單征求乘客同意,與 L2 系統的設計邏輯相悖。是否開啟 L2 系統,決定權應在司機,而非乘客。
這份文件很大一部分內容,是特斯拉反駁 Waymo 的主張:Waymo 認為特斯拉不應將其系統稱作“自動駕駛”或“Robotaxi”,且司機應向客戶清晰告知操控條件。
文件也暴露了特斯拉在營銷上的自我矛盾:
一方面,特斯拉強硬主張,其 L2 級輔助駕駛車輛完全不應納入本次自動駕駛法規監管范圍,并認同 Lyft 觀點 —— 根據加州法律,這些車輛不屬于“自動駕駛車輛”;
另一方面,特斯拉又極力反對 Waymo 的提議:禁止 L2 級服務使用“無人駕駛”“自動駕駛”“Robotaxi”等詞匯。特斯拉稱該提議“完全沒有必要”,認為加州現有廣告法已足以約束虛假宣傳。
Electrek 稱,把兩種立場放在一起看:特斯拉一邊告訴監管機構,自己的車不是自動駕駛、必須有人駕駛;一邊又拼命爭取繼續把服務叫做“Robotaxi”。其既想獲得 L2 監督系統的法律保護,又想享受完全自動駕駛的營銷紅利。
2025 年 12 月加州一名法官已作出裁決:特斯拉對“Autopilot(自動輔助駕駛)”與“Full Self-Driving(完全自動駕駛)”的宣傳,違反該州虛假廣告法。
此外,特斯拉還反對 Waymo 提出的“L2 輔助駕駛行程需逐單征得乘客同意”的提議,稱用戶在注冊 App 時已完成同意,逐單確認“與 L2 系統功能相悖”。按照 SAE 定義,是司機而非乘客決定何時開啟輔助駕駛。
在文件中,特斯拉援引自家《車輛安全報告》稱,開啟 FSD(監督模式)后,司機發生事故的概率降低至 1/7。
但這份自報安全數據廣受批評:
僅對比高速路段輔助駕駛里程與全美所有路況平均事故率;
僅統計觸發安全氣囊或安全帶預緊器的碰撞。
特斯拉從未公布 FSD 的全面接管數據,而這類數據正是 Waymo 定期發布、也是車管所要求自動駕駛牌照持有者必須提交的內容。這也是特斯拉歸類為 L2 級的另一后果:根據加州法律,因其不屬于“自動駕駛車輛”,特斯拉無需遵守與 Waymo 相同的數據上報要求,可以在不提交驗證數據的情況下,自行宣稱安全性。